
在广州的建筑施工、基坑支护以及临时围堰工程中,拉森钢板桩因其高强度、可重复使用、施工便捷等优点,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工程项目中。随着租赁模式的普及,越来越多的施工单位选择通过租赁方式获取钢板桩,以降低一次性采购成本并提高资源利用率。然而,在实际施工过程中,常常会遇到因地质条件变化、设计调整或意外损坏导致需要进行桩体补桩的情况。此时,一个关键问题便浮出水面:在租赁协议中,桩体补桩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承担?
要解答这一问题,首先需明确租赁合同中的责任划分原则。通常情况下,钢板桩租赁协议会详细约定租赁期限、租金标准、运输责任、维护义务以及损坏赔偿等内容。但关于“补桩”这一特定情形,许多合同并未作出明确说明,从而容易引发争议。
从法律角度分析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零三条规定:“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”在此基础上,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损耗一般由出租方承担风险,而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或额外需求,则应由承租方负责。
具体到拉森钢板桩的补桩行为,其产生原因多种多样。例如:
地质突变或地下障碍物导致原设计桩长不足:若施工区域存在未探明的软土层、孤石或地下管线,可能导致部分钢板桩无法正常打入或发生偏移,进而需要增加补桩以确保支护结构的整体稳定性。此类情况多属不可预见因素,若前期勘察资料由发包方提供且存在遗漏,责任可能更多归于项目业主或设计单位。但在租赁合同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,补桩的实施和费用往往仍由施工单位(即承租方)先行承担。
施工操作失误造成桩体损坏或位置偏差:如打桩机械操作不当、吊装碰撞、强行纠偏等人为因素导致钢板桩变形、锁口损坏或断裂,必须更换或补充新桩。这种情形明显属于承租方管理不善所致,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补桩费用理应由承租方全额承担。
设计变更或工程范围扩大:有时因建设单位调整设计方案,如加深基坑、延长围护线长度等,原租赁数量已无法满足施工需求,需追加租赁钢板桩。此类补桩本质上属于合同外增量,除非原协议中包含“按需补充”条款并明确费用结算方式,否则新增部分应视为新的租赁行为,费用自然由提出变更的一方——通常是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。
值得注意的是,尽管上述情形各有不同,但在实际执行中,大多数租赁公司会在合同中设置免责条款或模糊表述,例如“非正常损耗由承租方负责”、“因现场条件导致的额外使用自行解决”等,这类条款往往对承租方不利。因此,施工单位在签订租赁协议时,必须高度重视对“补桩责任”的约定,建议明确以下几点:
此外,实践中还存在一种常见做法——打包租赁服务。一些大型租赁商提供“租赁+施工+维护”一体化方案,其中已包含一定比例的备用桩和应急补桩服务。在这种模式下,补桩费用可能已被纳入综合单价之中,无需额外支付。但对于仅提供纯设备租赁的服务商而言,则通常不会主动承担补桩成本。
综上所述,广州地区的拉森钢板桩租赁中,桩体补桩费用是否由出租方承担,并无统一法定标准,核心取决于双方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。在缺乏明确条款的情况下,司法实践倾向于根据“谁受益、谁负责”与“过错归属”原则进行裁量。因此,作为承租方的施工单位,应在签约前充分评估工程风险,主动协商补桩责任分担机制,并尽可能将相关条款书面化、具体化,以避免后期纠纷影响工期与成本控制。
最后还需提醒,广州地处珠江三角洲,地下水位高、土层复杂,尤其在海珠、天河、荔湾等老城区施工时,地下情况更为多变。在这种环境下使用拉森钢板桩,更应注重前期技术交底与合同细节把控。唯有如此,才能真正实现租赁合作的公平、高效与可持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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