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在广州的建筑施工领域,拉森钢板桩因其高强度、可重复使用以及良好的止水性能,被广泛应用于基坑支护、河道围堰、临时挡土墙等工程中。由于钢板桩单价较高,许多施工单位选择通过租赁方式获取所需材料,以降低项目成本。然而,在实际操作过程中,尤其是在租赁协议执行期间,关于“送桩途中损坏由谁负责”的问题常常引发争议。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租赁双方的经济利益,也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合同履行的稳定性。
首先,需要明确的是,拉森钢板桩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划分,主要取决于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零三条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,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,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。同时,第八百三十二条也规定,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,但承运人证明是因不可抗力、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、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在钢板桩租赁业务中,运输通常由出租方安排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完成。因此,运输环节的责任归属需从两个层面分析:一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合同约定;二是出租方与承运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。
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“货物交付至指定工地并经承租方签收后,风险转移”,那么在送桩途中发生的损坏应由出租方或其委托的承运方负责。这意味着,在钢板桩未完成交付前,所有权和风险尚未转移至承租方,出租方需确保租赁物安全送达。一旦发生损坏,承租方有权拒绝签收,并要求出租方更换或修复受损桩体,甚至索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。
反之,若合同中约定“自装车起风险即转移至承承租方”,则即便损坏发生在运输途中,责任也可能归于承租方。这种条款在实践中较为少见,且容易引发争议,因其明显加重了承租方的责任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,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,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。因此,出租方若单方面设定此类条款,可能面临法律风险。
此外,还需考虑运输过程中的具体情形。例如,若损坏是由于承运车辆超载、绑扎不牢、路况判断失误等可归责于运输方的原因造成,出租方在向承租方承担责任后,可依据运输合同向物流公司追偿。而若损坏系因自然灾害、道路突发塌方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,则需根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处理,通常双方均可部分或全部免责。
在实际操作中,建议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,明确以下几点内容:第一,交付地点和交付方式,如“送货至工地现场并经书面验收”;第二,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,最好约定以“承租方签收”为准;第三,运输责任归属,明确由哪一方负责安排运输及承担运输风险;第四,损坏后的处理机制,包括更换、维修、费用承担及工期顺延等事项。
同时,为减少纠纷,出租方应在发货前对钢板桩进行拍照或录像留存,记录桩体编号、长度、外观状况等信息,并随货提供清单。承租方在接收时也应进行现场查验,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保留证据。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监理或公证机构参与交接过程,增强证据效力。
值得一提的是,广州地区部分大型钢板桩租赁企业已开始推行标准化合同模板,并加入保险条款,即由出租方为运输中的钢板桩购买货运险。一旦发生意外损坏,可通过保险公司理赔,快速解决赔偿问题,避免双方陷入长期争执。这种做法值得推广,有助于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交易效率。
综上所述,广州拉森钢板桩租赁过程中,送桩途中损坏的责任归属并非一概而论,关键在于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。出租方应尽到妥善交付义务,承租方也应积极参与验收管理。唯有通过规范合同、明确权责、加强沟通,才能有效防范风险,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。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背景下,租赁双方更应秉持诚信原则,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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