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在广州的建筑施工、基坑支护、河道围堰等工程中,拉森钢板桩因其高强度、可重复使用、施工便捷等优点被广泛应用。随着租赁模式的普及,越来越多的施工单位选择通过租赁方式获取钢板桩,以降低项目初期投入成本。然而,在实际使用过程中,常常出现钢板桩在租赁期间发生变形的情况,进而引发租赁双方关于责任归属的争议。那么,在广州地区,拉森钢板桩租赁期间若发生桩体变形,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责任?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合同履行的公平性,也直接影响到工程进度和经济利益。
首先,明确责任归属的前提是厘清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。正规的钢板桩租赁合同通常会对租赁物的交付状态、使用要求、维护责任、归还标准以及损坏赔偿等内容作出详细约定。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规范操作,不得超负荷使用或用于非设计用途,并且约定了归还时钢板桩应保持基本完好、无明显变形或结构性损伤,那么一旦发生变形,出租方往往有权依据合同追究承租方的责任。反之,若合同未对使用条件进行限制,或未明确界定“正常使用损耗”与“人为损坏”的界限,则责任划分将变得复杂。
其次,需分析变形的具体原因。钢板桩在租赁期间发生变形可能由多种因素导致,包括但不限于:地质条件突变、施工方案不当、打拔设备操作失误、外部荷载超限、长期浸泡腐蚀、堆放运输不当等。若变形是由于承租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技术规程,如强行打入硬岩层、未按设计间距布桩、支撑系统设置不合理等造成的,则显然属于使用不当,责任应由承租方承担。例如,在广州某地铁配套工程中,施工单位为赶工期,使用大功率振动锤强行施打钢板桩,导致多根桩体扭曲变形,最终被出租方追偿损失,法院也支持了出租方的诉求。
然而,若变形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自然环境因素引起,如地下水位剧烈变化、突发滑坡、地震等,且承租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则不应简单归责于承租方。此外,还需考虑钢板桩本身的材质和初始状态。若出租方提供的钢板桩本身存在疲劳裂纹、锈蚀严重或已有轻微弯曲等缺陷,在租赁前未如实告知,后续在正常施工中因材料老化加剧变形,则责任应由出租方承担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七百零八条,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,若租赁物本身存在瑕疵并导致损坏,出租人不能完全免责。
在司法实践中,广州地区的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,通常会结合证据材料综合判断。例如,租赁交接单上是否记录了钢板桩的初始状况,是否有第三方检测报告,施工日志是否完整,监理单位是否提出过整改意见等。若承租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施工行为符合行业规范,且变形发生在合理使用范围内,则有可能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。相反,若无法举证或存在明显违规操作,则难以推脱责任。
值得注意的是,部分租赁公司为规避风险,会在合同中设置“无论原因,归还时如有变形即需赔偿”的霸王条款。此类条款虽具合同效力,但在司法审查中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调整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,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的,该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。因此,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阅条款,必要时可要求增加“正常使用损耗不计赔偿”或“双方共同鉴定损坏原因”等补充约定。
综上所述,在广州地区,拉森钢板桩租赁期间桩体变形的责任归属并非一概而论,而是需结合合同约定、实际使用情况、变形成因及双方履约表现综合判断。建议租赁双方在合作之初就明确技术标准与责任边界,做好交接验收记录,保留施工过程资料,并在出现争议时优先通过协商或第三方评估解决,避免陷入长期诉讼。对于承租方而言,应加强施工管理,严格按照规范操作;对于出租方,则应确保所提供钢板桩质量合格,避免“带病出租”。唯有如此,才能实现互利共赢,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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