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在建筑施工领域,拉森钢板桩作为一种重要的临时支护结构,广泛应用于基坑支护、河道围堰、地下管廊建设等工程中。广州作为华南地区的经济中心,城市建设日新月异,各类工程项目频繁使用拉森钢板桩,而租赁模式因其成本低、灵活性强,成为众多施工单位的首选方式。然而,在钢板桩租赁期间,一旦发生安全事故,人员安全责任究竟应由谁承担,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。这一问题不仅涉及法律层面的责任划分,也关系到实际操作中的安全管理职责。
首先,需要明确的是,拉森钢板桩的租赁本质上是一种设备租赁行为,出租方提供符合标准的钢板桩及相关配套构件,承租方则负责运输、安装、使用和拆除全过程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零三条规定:“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”这意味着,出租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质量合格、性能完好的设备,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与操作责任,则主要由承租方承担。
在实际施工过程中,拉森钢板桩的安装与拆除通常由专业的施工队伍完成,这些队伍往往隶属于承租方或其分包单位。因此,从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,承租方作为施工现场的实际控制者,应当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四条明确规定: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、法规,加强安全生产管理,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。”这说明,无论设备是自有还是租赁,只要是在其组织和管理下进行作业,承租方就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。
然而,这并不意味着出租方可以完全免责。如果出租方提供的钢板桩存在质量问题,如材料强度不足、焊接缺陷、锈蚀严重等,且未在交付前进行充分检测和告知,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倒塌、断裂等事故,那么出租方将可能因“产品缺陷”或“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”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例如,在某起广州地铁施工事故中,调查发现所使用的租赁钢板桩因长期使用未做维护,局部已出现疲劳裂纹,最终在土压力作用下失稳,造成人员伤亡。事后法院判决出租方因未履行设备安全检查义务,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。
此外,还需考虑合同约定的影响。在租赁合同中,双方通常会对安全责任进行明确划分。一些规范的租赁公司会在合同中注明:“设备交付后,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承租方全权负责”,并要求承租方提供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和安全方案。若此类条款清晰、合法且双方签字确认,则在发生事故时,将成为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格式条款不能免除出租方的基本法定义务,如提供合格产品、如实告知风险等,否则该免责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。
从行业管理角度看,广州市住建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管,要求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,包括租赁的拉森钢板桩,必须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安全评估,并留存相关记录。同时,施工单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,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。这些措施实际上强化了承租方的安全管理义务,也间接推动了出租方向规范化服务转型——不少大型租赁企业开始配备技术团队,提供现场指导和安全培训,以降低事故风险。
综上所述,在广州拉森钢板桩租赁期间,人员安全责任的归属并非单一主体所能概括。原则上,承租方作为施工活动的组织者和现场管理者,应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承担主要责任;但若事故源于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或出租方未履行告知义务,则出租方也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。因此,双方应在租赁前充分沟通,签订权责清晰的合同,确保设备质量达标,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管理规定。唯有如此,才能真正实现“设备可租、安全不租”的目标,保障每一位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,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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