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在广州的建筑施工领域,拉森钢板桩作为一种高效、可重复使用的基坑支护材料,被广泛应用于地铁建设、地下管廊、深基坑工程等项目中。由于其成本较高且使用周期具有阶段性,许多施工单位选择通过租赁方式获取钢板桩资源,以降低资金压力和设备闲置风险。然而,在实际操作过程中,一个常被忽视但至关重要的问题逐渐凸显:在租赁期间,若钢板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,责任应由谁承担?
这一问题看似简单,实则涉及合同约定、法律依据、行业惯例以及各方履约能力等多个层面。要明确责任归属,首先需要厘清租赁关系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链条。
一般来说,拉森钢板桩的租赁流程包括:签订租赁合同、交付桩体、现场安装使用、租期结束后的回收及返还。其中,运输环节通常发生在交付与返还两个阶段。而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点,往往是界定责任的关键所在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零三条规定:“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”该条款虽未直接规定运输过程中的损毁责任,但结合第五百九十三条关于“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,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,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”的原则,可以推导出类似逻辑适用于租赁场景——即风险自交付完成时转移。
具体到钢板桩租赁实务中,“交付”通常指出租方将桩体运至承租方指定工地并经双方验收确认。在此之前,无论运输工具由出租方安排还是第三方物流承运,只要尚未完成交接手续,运输途中的损坏原则上应由出租方负责。反之,若桩体已交付承租方,后续因返程运输导致的损坏,则应由承租方或其委托的运输单位承担责任。
然而,现实情况往往更为复杂。部分租赁合同并未对运输责任进行清晰划分,甚至存在口头约定或格式化条款模糊处理的现象。例如,有的合同写明“运费由承租方承担”,却未说明风险随之转移;有的则笼统规定“运输过程中一切损失由承运方负责”,但承运方并非合同当事人,难以追责。这种权责不清的状态极易引发纠纷。
此外,还需考虑运输方式与装卸操作的影响。拉森钢板桩属于重型金属构件,长而易变形,对吊装、绑扎、车辆稳定性要求极高。若因装载不当、道路颠簸或交通事故造成弯曲、锁口损伤等问题,需判断是运输方操作失误所致,还是桩体本身存在隐性缺陷。此时,责任认定往往依赖于现场照片、运输记录、第三方鉴定报告等证据支持。
从行业实践来看,较为规范的做法是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以下几点:
值得注意的是,即便合同有约定,若出现不可抗力(如自然灾害、突发公共事件)导致运输中断或货物损毁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九十条,受影响方可主张部分或全部免责,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。
综上所述,在广州地区的拉森钢板桩租赁业务中,运输途中损坏的责任归属不能一概而论,必须结合合同条款、交付状态、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。对于出租方而言,应加强合同管理,避免因条款模糊陷入被动;承租方则应在接收前严格验货,保留证据链;双方亦可通过引入专业物流公司、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提升风险防控能力。
最终,唯有通过规范化、透明化的合作机制,才能有效减少争议,保障工程进度与各方合法权益。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速的背景下,完善租赁市场的规则体系,不仅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,更是推动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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